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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

时间:2014-05-16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它在打击违法犯罪和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和把握,是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我国刑法界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几种观点主要有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和相当说等。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提出了正当防卫限度的内涵及特征,因为限度的定性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二我国刑法界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几种观点。第三部分是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第四部分是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第五部分就是对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建议。最后,在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重要结论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    防卫限度认定

一、我国刑法关于防卫限度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例如:对抢夺一顶帽子的不法侵害,反击几拳夺回帽子就可以了,如果再把抢夺者捅上一刀就过当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限度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虽然97刑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但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一)正当防卫限度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章第20条对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它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但是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预期的防卫目的和效果;反之,如果行使不当则会成为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条文中所表达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及判断原则

正当防卫限度也就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需要具备的度或必需要达到的度, 就是指介于正当防卫的上限和下限这两个临界点之间的幅度或范围。上限是指正当防卫的性质、强度, 后果应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 不能有太大的悬殊, 不能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正当防卫的下限就是指防卫行为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根据《刑法》上述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使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但如果在防卫中不能将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防卫行为就会由量变引起质变,从而使原本正当合法的防卫行为转化为非法过当的侵害行为。所以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区别防卫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三)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新刑法第20条第2款放宽了防卫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必须实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可见“明显”和“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例如本案:某村民张某,平时胆大妄为,无恶不作,曾因盗窃、抢劫,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出狱后变本加厉,惹是生非,称霸于邻乡、附近各村,几乎无人敢惹。在家里也是蛮不讲理,对妻子百般虐待,妻子忍无可忍,只好回娘家。事后,张某到岳家找妻子,与岳父李某发生口角,张某拿菜刀朝岳父李某头部就砍,顿时鲜血直流,李某被激怒,随手从门后操起锄头自卫,张某弃刀就跑,因当时下雨路滑,张某出门不多远就摔到在地,被赶上的李某几下猛打,张某当场死亡。事后虽全村村民联名写信给当地政府机关,称李某为民除害,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确已超出了正当防卫限度,所以最终仍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基本特征表现为: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们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而防卫过当,比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对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别具匠心。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的幅度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以为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机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才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所以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特殊权利,但在现代法律中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的。目前,我国学者对第20 条第3 款的规定称法不一,如:“无限防卫” 、“无过当之防卫” 、“无限度正当防卫” 、“预防性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权” 等。

三、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新刑法第20条第2 款放宽了防卫限度,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是绝对标准。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必须实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可见“明显”和“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分析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事实上,分析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强度对比关系,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强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对比

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首先是力量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可以有意识选择打击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遭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和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二)防卫的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往往也与防卫环境有关。首先是与防卫时间有关,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威胁显然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至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而犯罪分子往往精心选择那些偏僻人稀的环境,以便使其犯罪目的更加易于得逞,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三)是否具有突发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的,还是慢慢发生的,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前者显然比后者激烈,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防卫人在碎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往往措手不及,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如激愤、恐惧、惊慌等),不大可能冷静地判断周围的环境和本人的处境(少数干练的、遇事不惊的或事先有充分准备的除外),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一心抵御侵害,常常是被动应付,仓促应战,身上有什么武器就用什么武器,旁边有什么工具就拿起什么工具,来不及多想。因此往往导致较重的侵害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悬殊

正当防卫是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行为,防卫行为受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防卫人总是在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基础上,对不法侵害强度作出大致判断,从而将自己的防卫强度控制在适当的限度内。但这种防卫意志的实现是要靠防卫人防卫动作的选择和控制实现的,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由于不能有选择地实施防卫动作,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对特殊防卫限度的理解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这一规定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 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这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笔者称之为“特殊防卫权”。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的特别权力。 由于特殊防卫权是刑法新创制的,条文表述在逻辑上尚不够严密,加之司法人员认识上存在分歧,因此,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五、小结

总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也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应彻底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高唱共产主义社会主旋律、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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