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强调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宪法的“母法”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树立全民的宪法意识,
笔者以《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为题,借鉴西方的宪法体制理论,对宪法实施的概念、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宪法实施体制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建立我国的依宪治国体系。
关键词:宪法 宪法制度 实施 依宪治国
2012年是宪法实施30周年,对于宪法而言,具有特殊纪念意义。3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地变化,中国的政治、经济、文法、社会关系巨变,为宪法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由此必然影响宪法实施的效果。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位阶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一系列抽象的原则、规范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如何在转型阶段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进而避免宪法仅仅为纸上谈兵的谈资,对于转
型中的中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1]上述《宪法》序言规定的条文及理论界相关研究显示,主体包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即一切组织和全体公民;宪法实施的内容既包括宪法具体条文规定的实施,也包括宪法基本原则的实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综上所述,“宪法实施”是指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的抽象权利义务及其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一切组织和全体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和执行宪法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基本原则的行为活动。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宪法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依据现行宪法国家组织机构构建稳定、有序,运行良好。2、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3、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制的繁荣提供了鲜明的准则。4、为我国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精神理念。与此同时,应该承认我国宪法还未能得到全面地实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法充分彰显,宪法监督力度不够,违宪行为仍旧存在,部分组织机构和公民的宪法意识薄弱,宪法实施依然困境重重。
(一)宪法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批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符合宪法的。[2]但也有个别法律、法规不符合宪法 。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作为后发国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现在看来,国会内部的审查机制以及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效果不佳,而以中立的司法判断的方式效果较好。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制度设计,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由其制定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国家机关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对其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只能无条件遵守。就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只有立法机关自己能够监督。
(二)宪法实施缺乏贯彻落实的配套法律机制
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没有真正得到保障,宪法实施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落实机制。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受到国家损害时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有劳动权和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保障,不便于公民进行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进而影响宪法的有效实施。但是,因缺乏宪法监督制度而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并未立即表露。1954年宪法公布后大约3年内,宪法的实施还是比较顺利的。这当然不是因为监督机制予以保障的结果,而是出于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宪法尊重的理念所驱使,从而是一种道德支持的体现。事实表明,单靠道义的力量,终究是不可能支撑很久的。后来当风浪迭起时,那缺乏制度保证的防护堤就抵挡不住了。当年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政治秩序受到莫大冲击,甚至一位在职的国家主席竟不经任何法律程序被迫害致死。宪法成了一纸空文。这是历史的悲剧。
(三)公民法制观念缺乏,宪法信仰、宪法意识薄弱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位阶。因此,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就应当首先培植宪法信仰。然而,我国宪法还没有真正被公民所掌握,许多人对宪法的基本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还搞不清楚,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薄弱。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了解,宪法不如“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的观念。从某方面讲,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由于实施监管力度不够,并未真正贯彻落实到公民具体实际生活中,以致未彰显出宪法的优越性。据此,我国需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树立宪法的权威,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从根本上说我国法制基础比较薄弱,走上正常法制轨道时间还不长,由于左”的思想及 “文革”的破坏我国宪法理论研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4]。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国家生活纳入法制轨道的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全面展开。在短短的十几年内不可能把所有应有的法律都制定出来这样宪法的许多原则规定也就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具体化为法律。
三、宪法实施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完善宪法监督体制
首先宪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如果宪法可以随意违反而不受任何监督和追究,那么就无宪法实施可言。违宪的实质就是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民主制度的侵犯。违宪行为是国家机关及组成人员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而非普通公民的行为。宪法监督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纠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违反宪法的行为。我国宪法对宪法监督保障制度有以下规定:(1)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实施;(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3)宪法序言和总纲第五条规定了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条款,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其次设立宪法监督程序及违宪审查制度。法律的可诉性,应成为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依据宪法规定,对违宪的行为应该监督检查并予以追究。那么,是否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担任监督主体?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那么监督程序如何?提出违宪行为的主体由谁担任,交什么机关受理,怎么审查,怎么处理等等,宪法都未明确规定。宪法监督没有程序,就等于过河没有桥和渡河工具,就不能达到彼岸,宪法监督权就不能真正落实。宪法监督程序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监督机关成立后,应将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程序权限赋予该机关。(2)违宪审查程序依然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主要采用事前审查程序,即在颁布之前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决议、决定、批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主要采用事后审查程序,即宪法监督机关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的贯彻实施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效果更直接、明显[6]。在我国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与宪法实施相衔接的配套法律机制
法制好比一幢大厦,宪法就是它的基础,光有基础不能称为大厦,还必须有柱、梁、墙和房顶等。宪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原则性,宪法本身的条文不便于操作实施,必须靠一套完整有序的法律制度才能落实[7]。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由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于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没有相应的规定,说由地方人大出台规定,由于各监管部门相互扯皮,到现在都某些省的小作坊管理条例都没有出台,现在小作坊监管就成了三不管了,需要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否则这项权利就很难实现。可见,宪法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相配套。从当前情况看,在落实宪法的立法方面,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大都已经制定;有关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程序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备;而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法律,还比较欠缺。应注意完善后两方面的法律,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
(三)培养全民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
“宪政是一种信仰,是一颗十字架上的平常心,是一种面对宪法时的虔诚和敬畏。”[8]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有足够的法治意识,可是宪法的观念和意识却相当薄弱。因此,要大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养成公民守法习惯。即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紧密结合实际,继续普遍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宪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尤其是每位领导干部,都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逐步使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习惯。保证宪法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只有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我们的事业才能胜利。宪法是集中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制定出来的,它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9]。若全国人民都能充分认识实施宪法同他们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关系,就会自觉地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奋斗。宪法的宣传目的是培养全民的宪法信仰和宪法遵守,因此,除了要公民学习宪法条文,也要让每个公民学习宪法理论和原理,务必使人们领会宪法精神,从而使宪法意识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提高人们的宪法信仰,进而进一步提高宪法的权威。
四、结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0]。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实施依宪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中国现行宪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虽然是支流而不是主流,但是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吸取经验教训,并切实解决好。
参考文献
[1] 韩亚光:《中国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2] 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3] 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4] 胡雪:《谈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及其完善》,《长春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
[5] 王磊:《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6] 王安鹏:《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理论月刊》2011年第2期;
[7] 程湘清:《我国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几个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8]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9]贺志波:《我国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分析》,《潍坊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