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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时间:2014-05-16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金融创新是金融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

面对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世界的金融体系受到很大冲击。在此背景下,如何开展金融创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重构金融体系是国际金融机构考虑的首要命题。在目前国际形势下,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存在不足,文章对创新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发展对策。

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给世界金融市场带来深刻的启示。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现实面前被放大。同时,金融创新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存在不足,应该在完善创新机制的同时,强化监管,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促进良性循环。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关键字: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模式选择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些变化被称之为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金融创新是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讲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排所进行的金融业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从银行经营角度出发,可以将金融创新活动分为以下几类。

(一)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产品、衍生品创新是银行金融创新的核心,对银行增加收入、赢得市场、扩大利润和积累资本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我国银行应加强对知识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的研究和开发;要把银行信用和企业信用有机结合起来,利用银行信用创造效益;加强银行同业之间和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研发新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需要;尽快建立强大的后台信息技术体系,提高银行业务电子化处理能力,运用科技创新的一切成果支持商业银行的产品和业务创新。

(二)金融管理创新

金融管理创新包括5项具体内容:战略决策创新,即银行在发展的前瞻性和战略决策上体现出来的创新思维;制度安排创新。制度安排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制度安排创新通过优化这种方式和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效率。机构设置创新,即运用组织机构调整的方式实现创新目标,目前主要体现出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另一个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扁平化组织结构;人员准备创新,即培养、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通过创新的方式培训现有人才、提升现有人才素质,使人力资源价值得到充分发挥;管理模式创新,即通过审视管理原则、丰富管理方法,实现银行管理流程的优化,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绩效评估、内部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三)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产品天然具有同质性强的特点,银行单靠“有形产品”很难取得竞争优势,被称为“无形产品”的金融服务必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内银行的竞争实质上已经进入了“以服务取胜、以服务论优”的阶段。在打造差别化、个性化、综合化服务体系,努力形成具有自身特质、区别于竞争对手、难以轻易模仿的服务优势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一方面要打牢提升服务的管理基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加强流程优化工作。商业银行内部工作环节设置要突出风险控制原则,外部服务环节设置要突出“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使银行服务达到“超出客户期望”的水准。另一方面要夯实服务的素质基础,立足于银行现有人力资源状况,系统化、针对性、立体式、多角度地加强员工服务培训,充分发挥好清算、科技、统计等后台部门的服务职能,实行全覆盖的银行全面服务管理,从深层次上解决一线服务水平差强人意的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协调发展

一、我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发展现状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还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1.相对于中国的实体经济需求而言,中国金融创新的供应仍然处于短缺状态。迄今为止的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数量扩张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尽管在某些指标上我们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在同一数量级或规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上。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机制不合适金融发展。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既不系统,制度设计也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缺乏对金融机构退出后的补救制度。在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际金融形势的复杂化,金融机构的退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波及国内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涌现,市场退出制度规定的不足在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妨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建立。

3.在金融发展自由化和国际化下,面对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对于不断进入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更加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三、从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发展应该从这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1.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完善的关键。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引领金融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但是金融创新也会产生新的风险,使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使金融监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监管当局监管不得力,控制不当,会给金融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带来危害和破坏。而金融监管就是为了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于法规之内,从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次序的安全稳定。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规避监管产生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来的均衡状态,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且产生了新的风险。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时,金融管理当局理所当然的调整对策,对金融业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2.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要继续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因为从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系统性的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未来的发展中,在监管上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政策执行力度,避免出现虚假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危机方面。我们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不但要从金融创新和国有型管控平衡协调发展。而且金融创新要围绕实体经济,围绕实体经济的创新,我国银行业如何促进和支持经济的增长。银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高,是我们中国银行走向国际化必经的途径,从创新的角度还是要关注我们系统性的风险,尤其是跨国界的风险传递。总之,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可控的两者的协调问题,要在这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3.结合我国金融业具体发展情况,做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美国的次贷危机很大部分还是美国本身经济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必要性,而且应该认识到我们在金融创新上远远落后于我国本身经济高速的发展,对于我国作为国际上大国很不协调。我国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一定会更加高速和开发的发展。在总类和金融产品完善上进一步发展。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发展金融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用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和措施。应该将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网之内,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衍生业务的监管,将衍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应该在加大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应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金融市场管理者和参与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规避风险。

四、大力发展创新同时也要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界11月1日讯 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西城区人民政府、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西城区金融办、北京金博会投资有限公司承办的2013中国金融年度论坛在北京展览馆报告厅继续进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樊纲出席本次论坛并发表主题演讲。樊纲首先对“世界经济放缓QE退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表述了自己的看法,然后就金融开发、金融发展、金融监管的问题展开分析。

他提出上海自贸区关于负面清单管理的思维方式很值得大家重视。金融的创新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都是管理方法经营手段和经营理念的创新。大众的金融行为一定需要监管和逐步地看到过程中的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我们要防止监管过度。金融永远是发展同时要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金融是有风险的,它的风险是系统性的,会波及很快,之所以金融要严格地进行管理,各国发达国家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我们也不可忽视风险。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创新,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地完善监管体制,在完善各种其他基本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地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的发展也是一个密切关注的领域,最近又出台了上海自贸。我说确实应该用更加积极的态度,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方法来推动中国金融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包括互联网金融和电商金融等一些新的,包括我们的各种社会融资新的方法,我们所谓的影子银行等等都在更多地发展,这时候也会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我再讲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何发展,一方面是如何控制监管的风险。

第一,上海自贸区关于负面清单管理的思维方式很值得大家重视。实际上就是法制的经济,法制的基本的逻辑就是只要没有规定不可做,都是可做的。我不需要审批,你没有规定创新这个事情是不可做的,我就不需要审批,这也不是说以前可以不把你列入负面清单的,如果事后发现你有各种问题的话,我们还可以建立新的规则,金融市场任何市场都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金融的创新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都是管理方法经营手段和经营理念的创新。你只要没有事先规定这个问题还没有发生和讨论过,就不需要你审批,这会大胆地简化现在企业行为跟政府的博弈过程。使各种气死怪象能够实现,能够试错。我们有新的法规出台。

所以,上海自贸区提出的概念也许金融国际开放怎么走确实很复杂,但是有市场经济制度,我们的企业发展的基本机制如果能够先行先试给我们建立一个样板的话,这个意义上各地都可以做,大家很嫉妒上海搞了自贸区,北京没有其他地区也没有,我们可以实行同样的原则。这个原则我想也是逐步一定要落实的原则,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需要大众的金融行为一定需要监管和逐步地看到过程中的一些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但是对于小众的一些投资行为和金融行为,我们要看到它本身应该是一个当事人自己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问题,是当事人自己既然是小众的问题自己承担风险的问题,不能事事都要监管,这是我们对影子银行和社会融资新的渠道,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且要知晓风险,必须提供信息,信息要尽可能完全。不能欺骗,这些都应该说是法律基本要保障的。但这个法律的基本的基础上是个人之间的、投资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我们要防止监管过度大众是需要监管的,包括互联网金融,因为千百万小投资者的时候我们可能需要一些社会保险和监管需要有新的制度创新,但对于像创投、大客户理财等等,主要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契约机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建立在个人契约基础上的自由交易。之后大家承担各自的风险。现在可能随着各种社会融资渠道的发展,随着金融的多元化这些问题越来越多,大家可能看到里面有风险,但你怎么监管和监控怎么发挥各种金融手段金融渠道的作用就不能出现过度监管,这样才能是各种创新和金融方式能发展起来。这强调的是自由,强调的是创新,强调的是减少监管。

第二,金融的发展它是有风险的。我想着重提两个现在可能要关注的风险,一个是所有金融体系和国家都要防的,我们在金融发展早期很容易出现的金融风险类似于庞氏骗局,这是一种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个在我们发展民间金融初期我们相信多数还是认真地搞金融的但不否认连美国那样发达的国家到了2010年以后还出现了像麦道夫那样的庞氏骗局,更不要说我们早期的了,小众也可能发生,欺骗的话大众也可能发生,承诺高回报掩盖风险,这是我们要永远要防的,我塞金融发展的早期阶段更要防。

第二是属于我们特殊的风险,我们现在更特殊一点,防止政府信用的滥用。特别是现在很多融资和信托以及一些社会融资渠道的投资的对象是政府项目,往往我们拿政府信誉来忽悠,觉得政府永远是可以还债的,地方政府不管是多么偏远的,但是就比较容易相信。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现在建设的很多基础设施项目是为将来一百年、两百年的东西,我们没有用长期的政府债券来支撑,用的融资方式是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基本是短期的,因此当还没有完全回升的时候,地方政府的很多项目是会出现还贷的问题的。加上有些地区因为我们是行政管理体制,有一些是经济未来的潜力是看不到的,但它仍然根据行政级别的划分要求占据一部分的资源投这个建那个那些是可能出问题的。

也许按照今后的惯例,加上今后的保障措施,加上对大众、私人的投资,政府会实行保证。但对很多机构投资过去都没有保障,我们有过这种先例。地方政府当时的一些信托是关掉了的,一些大头仔着的资金也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地方政府的信用很多项目上是不能滥用的,这是阶级结构要思考的问题,考虑风险的时候要考虑到这是中国特殊的风险。我们有很多是需要改革的,逐步地把它划清,但历史上2000多年中央集权的体制,地方政府不是一级债务人,所以我们有《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融资,不许发债也不许向地方借款,所以出现了地方融资平台的事情,在这些没有界定的清楚是很模糊的至少不能滥用。

现在有一个中央政府的最终的信誉担保但也不能滥用。我们等待着审计署最后的数据,这是一个特殊的风险。应该说现在很多融资项目在滥用,很多人在忽悠房地产项目那么或,这个大家还有一点辨别,有一些已经是过剩产能了,房地产如果提供了虚假信息这是属于商业诈骗的问题,但政府信用的东西是属于滥用的问题,你说不清到底是不是假的。有一些很模糊的地段需要警惕。金融永远是要发展同时要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金融是有风险的,它的风险是系统性的会波及很快,之所以金融要严格地进行管理,各国发达国家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我们也不可忽视风险。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创新,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地完善监管体制,在完善各种其他基本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地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五、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关系

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创业板推出迈出步伐、新股发行制度再度改革、基金“一对多”业务出炉、三大期货品种挂牌上市……今年以来,一系列的创新之举,如一缕缕暖人的春风,给深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中国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与强劲的发展动力。

美国次贷危机恶化,进而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在反思这场百年一遇的危机爆发原因时,华尔街过度的金融创新与宽松的金融监管被置于罪魁祸首的位置,金融创新因此备受诟病、广遭质疑。对于年轻的中国金融业来说,创新的步伐会否因此而停滞?其实,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这一系列制度、产品的重大创新,已经对此问题作出了最好的回答:中国金融业创新不仅不能裹足不前,因噎废食,反而应该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更加积极稳妥地进行创新,以此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金融业的创新之所以不能停滞,原因在于创新能为金融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来源,是提升金融业竞争实力的需要,也是发挥金融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内在要求。

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源泉。金融业的发展就是一部金融创新的史书,对中国金融业而言,创新是实现快速发展的动力、是保持市场活力的源泉。近年来,国际金融业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产品设计等的创新日新月异,在创新中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成功的必由之路。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同样表明,创新在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而从金融业自身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积极稳妥创新也是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化解金融业发展中的难题、不断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内在要求。

创新是金融业提高竞争力的需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断融入全球金融市场体系,其受国际金融业的影响以及对国际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因此金融业的发展与竞争已经不单单是国内的竞争,而是面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对于起步较晚的中国金融业来说,如何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升话语权与影响力?抱残守缺显然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可走的路径只能是顺应金融业格局的新变化,通过积极稳妥的创新来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实力,唯有如此,才能让中国金融业携“后发优势”,以较强的竞争实力在全球金融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创新是发挥金融更好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建设小康社会、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角度看,今后几年我国经济将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之中,需要一个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金融体系与之相匹配,要实现这一功能,只有在不断创新中拓展我国金融业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以作为直接融资主要场所的资本市场为例,在全球经济新一轮调整过程中,资本市场应当在促进产业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而改革创新是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的必然要求。

回望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创新始终与金融业的每一步发展相伴,并不断推动其向前发展,即使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且持续蔓延的近两年时间,我国金融业也未停止创新活动,并在考验中实现跨越式发展。毋庸置疑,积极稳妥推进创新是保持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利益制衡和外部有效监督的金融创新也会扭曲市场,带来并放大风险,这不仅对金融体系造成较强破坏,同时也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在积极推进创新的同时,也要着眼于稳妥,着眼于风险防范,着眼于审慎有效监管。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起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创新必须适度,必须与市场的接受程度、管理层的监管能力相适应。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正确认识与处理。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监管在保证创新朝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时往往又会因监管过严而压抑创新,创新在推动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同时,又会因钻监管的漏洞或是监管不力而给金融体系带来巨大风险。因此积极推进我国金融业创新,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在兼顾创新效率和金融安全时,完善并创新金融监管机制。

首先,经过金融风暴洗礼后的创新不能也不会因噎废食,中国金融业依然应积极稳妥进行创新。如前面所述,金融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我国银行业30年的发展还是资本市场十几年的成长,都在创新中取得长足进步。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金融创新依然滞后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与华尔街金融创新过度不同,我国金融业的问题是创新还远远不足。中国金融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管是金融制度建设、金融市场体系还是机构实力与抗风险能力、产品业务种类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我国金融业的这些特征要求我们应不遗余力地积极进行创新。当然在积极推动创新时应强调稳妥适度,创新应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阶段、与投资者成熟程度相适应,而不是一蹴而就,盲目创新。

其次,继续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并进行监管手段的丰富与创新。创新与监管辩证统一的关系决定了其二者之间的”动态博弈”关系,金融监管在促进创新、引导创新、规范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创新带来的挑战。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往往会改变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在总体上增大金融体系的风险,甚至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从而增加监管的难度。美国金融业的过度创新以及监管宽松所导致的次贷危机,对此作了最好的警示。因此,监管机构在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环境,积极推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创新的同时,亦应加强创新过程的监管。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因此监管自身也应不断丰富与创新,监管机构在监管手段、监管方法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创新完善,以适应金融业创新对监管提出的更高要求。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仍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的中国金融业来说,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都应未雨绸缪,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可因噎废食,要在积极稳妥创新中加强监管,以推动中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金融改革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稳步推,最近一个时期,很多金融改革的重大措施密集出台,表明金融改革已经从理念层面全面进入了行动层面。在人口、土地等要素红利日渐萎缩的环境下,金融变革有望引领中国经济迅速度过“结构调整的转型期、体制改革的阵痛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打造中国经济发展的“升级版”。

金融改革仍将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首先,当前的金融创新方向仍有偏差。金融创新应该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降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但是在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利率大幅度下调的情况下,我国实体经济平均资金成本反而有所上升,企业负债率大幅度提高。其次,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风险凸显。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制度套利性创新步伐过快,开放力度过大,已经超出了现实的监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助长了金融机构不正当的盈利模式。制度套利性创新的急剧膨胀,不仅突破了现有法规,冲击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也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极度畸形化,蕴藏着巨大风险。

第三,金融各业的监管部门在创新政策上存在互相竞争的倾向。在金融分业监管制度框架下,银证保各监管部门,迫于行业内企业所给予的压力,都害怕在制度套利性创新上吃亏,竞相攀比开放力度,短期内彻底放开了投资渠道和投资范围,导致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和投资领域上彻底混业。

第四,金融衍生品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以几何级数放大市场风险。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股指期货、利率互换、资产证券化、国债期货等创新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主要目的是帮助投资人管理风险,平抑市场波动性。但是如果投资人使用不当,动机不纯,也会成倍放大市场风险。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中,用于对冲风险的交易偏少,用于投机的交易占比过高,对这些隐含的风险不能视而不见。

最后,法律法规健全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金融机构创新的速度。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法规修订和制度调整严重滞后,导致很多创新业务缺乏法律监管根据,监管部门只能采取出台临时法规和政策来应对。近年来,银监会共相继出台了十多个文件,大部分是用来规范银行业理财业务、表内资产转表外和同业创新业务的。例如,针对“8.16乌龙指事件”,证监会已界定为内部交易行为,但是如何确定内幕交易人,是否涉及市场操纵,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损失该如何计算,现行法规显得十分苍白。

金融改革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稳步推进

首先,要建立完整的金融创新监管体制,认真评估金融创新的绩效。我们要加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总体设计。要摆正金融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决不能越位、错位和缺位。金融监管部门应坚持风险管理和创新发展并进,明确创新方向。激发金融机构、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创新活力。要合理评估各类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和交易中的能力、优势和特点,适时适度推进创新,不能盲目攀比。金融创新不是要简单抹平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形成同质竞争;而是要促进金融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协同合力。鼓励金融机构以服务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为核心,着力提升资本和资金配置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那些通过所谓产品将资金在金融机构间搬来搬去,简单赚取利差,只产生机构利润、不创造社会价值的做法不是应该提倡的创新。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协调机制,扫除金融创新的监管盲区。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使得现有监管体系无法对交叉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使得很多创新业务成了监管盲区。同时,在金融创新推动下,我国银行业同业市场已经成为银、证、信合作的重要资金通道,是银行表内资金转表外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银行从大银行获得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这跟传统的同业市场性质已经完全不同。如果我们不实行金融各业的联合监管,也必然造成巨大监管漏洞。因此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部门应借助联席会议制度来强化对跨市场跨行业金融创新的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资产管理、交叉投资、跨市场产品以及金融同业市场的监管,及时扫除监管盲区。

第三,应加快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立法进度,健全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当前由于我国各类金融大法的立法和修改周期过长,各类监管机构只能根据创新的要求,采取对原有法律打补丁的方式来应对,出台很多临时制度和政策来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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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载《理论界》,2009年第1期

[11]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9

[12]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3

[13]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09.1

[14]程洁.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04)

[15]于彦.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

[16]张明:次贷危机的传导机制[J].国际经济评论,2008,(4):32~37

[17]叶凌风:金融危机中反思金融监管[J].银行家,2008,(12):84~86

[18]樊刚:大力发展创新同时也要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J],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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