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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时间:2014-05-04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一、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悉运用一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

②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③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①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5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④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专业比赛上获得前3名。

⑤获国家级优秀都是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专业的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 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 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合作科研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条例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 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 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非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缉”上发表 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员资格。

二、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副教授、副研究员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未具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专业的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合作科研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的,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2.年均授课240-319计划学时的,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3.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的,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4.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的,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5.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6. 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缉”上发表 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五)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合作科研1年以上(外语专业人员除外)。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 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上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四、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高级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⑵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⑶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⑴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三等奖(前3名)

⑵直接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⑶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⑷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

⑸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并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

⑹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上获得前3名。

⑺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四)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4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六、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⑵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⑶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⑴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⑵主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⑷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⑸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为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七、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副教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它专业奖项。

⑵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⑶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⑴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⑵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⑷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⑸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以上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 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八、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符合本资格条件,经考核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岗前培训,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 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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