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近年来浙江省蚕种经营管理体制发展的现况,分析了全省蚕种市场整体产能过剩与局部供不应求的矛盾,仍然存在管制与过度竞争并存,蚕种生产企业市场规模偏小经营效益较差,蚕种生产基础不稳定等问题。鉴于蚕种在蚕桑及茧丝绸产业中的基础地位、蚕种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确保蚕种质量所具有的公益性等因素,提出在促进蚕种业向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同时,政府应重点引导蚕种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并实行规模化发展;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蚕种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政策扶持,完善蚕种繁育的基地建设;建立蚕种余缺调节制度,科学调控蚕种市场供求。
【关键词】蚕种,经营风险,管理体制改革
浙江蚕桑业历史悠久,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的美称。蚕桑业不仅是我省的传统产业,也是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之一,是蚕农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确保优质蚕种供应是蚕种业的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蚕种产销管理,从总体上看仍能根据蚕种生产的自身特点,在确保蚕种质量的前提下,保持产销平衡,在法规建设、基地建设、质量监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稳妥地推进了蚕种生产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稳定和完善“分级管理、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划区供种”的管理体制,对于促进蚕种生产的发展、保障农村用种的供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市场经济形势的转变、茧丝绸行业的变化以及管理上的不足,蚕种产销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试从蚕种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产销现状出发,就浙江省蚕种经营如何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发表几点粗浅看法。
一、蚕种经营的特点
(一)社会必需的商品
蚕种是蚕茧生产的必备资料,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代替,没有蚕种,蚕农的桑园就无法产生效益。至今,农业部门还负有省政府赋予的保障蚕种供应的社会职责。
(二)生产超前
蚕种一般需要提前一年生产,原种以上的各级蚕种更需要提前二~四年生产。因此,蚕种生产需要超前计划,这就要求蚕农提前订种,要求主管蚕茧生产的各级农业部门通过调查预测,提早一年甚至几年申报计划,以利安排生产计划。
(三)需求多变
蚕农订购了蚕种,农业部门预期申报的计划,其实际的需求还往往受到市场价格,茧丝绸社会供需情况以及气候条件等影响,计划很难准确;加之蚕种生产本身也要受到许多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难有绝对的把握。因此,为了保证蚕种供应.各级蚕种生产计划,又必需要留有适当余地。
(四)用途专一
蚕种用途极其专一,除用于养蚕外,别无利用价值。且不耐贮藏,冷藏期最多一年,超期即成废品。因此,蚕种的调节余地很小,多余的蚕种很难利用,缺种的时候也很难替代。
因为蚕种具有以上特点,所以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上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它是蚕桑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没有蚕种,就没有蚕茧生产,从而没有茧丝绸产业。蚕种场是我们从事蚕种生产与经营的微观主体,蚕种场的基础建设与改造,影响着蚕种生产能力、蚕种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效益。蚕种的生产经营更需要农业部门统一调控管理,以利于产业健康发展。
二、浙江省蚕种产销的现状及问题
(一)蚕种产销量逐年下滑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国内出现了蚕桑产业转移现象,并由东部蚕桑主产省(山东、江苏、浙江)内的转移发展到整体由东部向西部(云南、广西)的转移。至2003年,东部蚕区的蚕茧产量占全国的比率下降到50%以下,而中西部蚕区的蚕茧产量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东桑西移”格局基本形成;到2012年,东部蚕区蚕茧产量占全国比率继续下降到28.5%,而西部上升到71.5%。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省蚕桑地位的变化,蚕种生产也出现了大幅的回落,根据省蚕种、蚕桑业务部门统计,5年来全省共生产原种17.9万张,一代杂交种921.94万张,同时农村饲养一代杂交种874.02万张,生产基本达到产销平衡。
2006~2010年原种生产除2008年外基本稳定,没有大的起落;而一代杂交种生产,2000~2007年出现增产趋势;2008~2010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蚕种产量减少,2009年是蚕种生产量减产幅度最大的一年。由于2009年秋期开始茧丝市场价格持续上扬,蚕种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企业经营亏损,2010年蚕种生产数量进一步减少。“十一五”期间,总体呈快速萎缩态势,平均每年递减9.93%。2011~2012年,每年递减幅度在10%左右,据2012年底统计,我省蚕种产销量为109万张。
(二)蚕种销售存在的问题
由于茧丝绸行业形势的变化,浙江省作为传统主产省,蚕种产销量下滑明显,蚕种经营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长期以来,蚕种销售实行省级定价、区域分割经营,而随着蚕桑和茧丝绸产业体制的改革,我省仍然实施蚕种价格与流通管制的前提下,由于季节性或区域性蚕种供求不平衡及民营蚕种企业的积极开拓,蚕种经营的市场化倾向已经显现。结果,在管制与开放并存的蚕种市场上,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蚕种场同台竞争,竞争的不公平与产品的同质性导致垄断与过度竞争并存,垄断者难以获取垄断利润,竞争者也无法实现竞争效率。
1、 缺乏监管,蚕种非法经营时有发生
一些改制后的民营蚕种场,为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利用专用资产,规模化生产蚕种以降低成本,既满足本地市场需求,又试图突破蚕种价格管制和区域分割,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由于缺乏市场销售的有效监管,销售秩序混乱。据反映,现在少数单位和个人不顾宏观调控的大局,从单位、局部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当销售蚕种有利可图时就擅自盲目生产、超前生产或无计划的生产,销售个人从外搞长途贩运,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蚕种产销计划,还混淆了品种和质量,影响了茧丝绸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杭州市桐庐县统一供种量缺乏监管,供种量仅为30%,导致当地茧丝品质参差不齐。
2、 整体产能过剩与局部供不应求共存
由于蚕种销售总量下降,部分地区存在严重的产销失衡。我省作为传统生产省份的蚕种场数目众多,供应能力强,但随着蚕桑生产的萎缩,蚕种需求大幅减少,致使蚕种场产能过剩。如绍兴市嵊州蚕种场,由于基础好,生产量下降幅度小,2013年仍维持10万余张生产量,但全市农村销售数量萎缩,导致其生产的蚕种明显过剩。但也有部分蚕种场实际已经不生产或少量生产蚕种,区域蚕种供应依赖外购。
3、 蚕种价值与价格矛盾突出
我省各级蚕种价格、原种茧价格和有关的收费标准,均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这种计划指导定价不能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特别是在大多数农产品实行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的情况下,蚕种价格和价值严重不对等,蚕种生产单位效益显著下降,理顺蚕种价格随行就市变化势在必行。
三、浙江省蚕种场生产发展现状
虽然经过多年的建设,我省蚕种场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是总体而言,由于体制机制落后,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和资产利用率较低,经济效益差。当前蚕种场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生产规模偏小
全省蚕种生产企业虽然从2007年的21个下降到2011年16个,但每个企业的蚕种生产平均数却从2007年的11.38万张,下降到2011年的7.34万张,平均规模缩减1/3。2011年全省一代杂交种117.4万张,其中年产20万张以上企业仅有1家,占总数6.25%;而年产5万张以下的企业有8家,占50%。生产规模小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城镇化的推进,现代农业的建设,蚕桑生产逐步萎缩;蚕种用途单一,需求量大幅减少。
(二)资产收益低,基础薄弱
蚕种场的经济来源单一,主要源于蚕种主业,蚕种场在蚕种生产量减少的同时,无法通过规模扩张来降低张种成本,相反,由于种茧、生产资料、劳动力等价格不断推高,蚕种成本明显提高。2011年一代杂交种结算价从原来30元/张提高到42元/张,但全省蚕种场仍普遍亏损,仅有5家盈利或微利。蚕种场由于缺乏技术力量加强管理,企业之间的公斤茧制种量差异较大,高的达4.53张,低的只有3.15张,同样张种成本高低相差7元多。再者,由于规模小而分散的蚕种场无力投入资金改善生产环境和进行技术创新,影响蚕种质量的安全和提升。长期地域分割和封闭经营还使多数场没有树立品牌意识。
(三)蚕种生产风险加大
蚕种生产是蚕业生产中的高技术含量环节,受蚕茧产品特点、生产方式、茧丝行情、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蚕种生产风险加大。目前我省蚕种场生产基地基本都在农村,异常气候频发,环境污染加重,造成蚕种生产病虫害、事故增多,使得应对性措施和防病消毒成本同步增加,给一些蚕种场带来困难,毒率超标或其他事故直接给蚕种场造成重大损失。2013年春期,全省毒率微粒子病淘汰率达17%,防控疫病的风险加大。
四、浙江省蚕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多数商品的产销和价格都逐年放形,在这种情况下,对蚕种这种特殊商品应当如何管理,是“统”放还是“放”好,争论不休,众说纷纭。个人认为,我省蚕种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市场化和民营化”,但市场化和民营化并不意味着放任蚕种业自由发展。相反,鉴于蚕种在蚕桑及茧丝绸产业中的基础地位、蚕种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保护蚕品种资源和确保蚕种质量所具有的公益性,政府应在推进资源整合、管理体制改革、蚕种质量监管、政策支持和引导、标准化基地建设、蚕种储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推进资源整合,促进转型升级
由于蚕种场生产基础弱,负担重,仅靠蚕种生产已很难维持生存和发展。一部分蚕种场由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基地逐渐偿失,还有部分蚕种场由于本地区蚕种需求大幅萎缩,生产量很低。全省2011年底,全省一代杂交种生产单位整合为16家,原种生产单位由原来的6家集中到3个生产点。随着蚕种需求量的进一步下降,省蚕种管理部门应继续引导资源整合,引导蚕种企业通过规模化经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益。同时要积极鼓励蚕种生产单位因地制宜发展多元经营,促进转型升级。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要深化蚕种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区域分割的格局,促进蚕种生产经营市场化,构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蚕种价格形成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蚕种场体制改革,加大蚕种生产企业产权改革力度,加快蚕种业民营化进程,让产权明晰的微观主体成为蚕种生产经营的主要组成部分;要规范蚕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竞争有序、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竞争在规范蚕种生产经营、提高蚕种质量和创建蚕种品牌中的积极作用;要改革和完善蚕种监管体制,规范对蚕种业的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蚕种立法、品种管理、质量监督上。通过深化改革,鼓励蚕种场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走规模化、一体化的道路,允许省内各蚕种场之间依法公平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使蚕种生产向优势区域和优势企业集中;同时,鼓励发挥行业组织在价格协商、生产计划制定、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均衡蚕种生产者、蚕种经营者和蚕农的利益,促进蚕种“依需议价、以质论价、协商定价”,保证蚕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现阶段可适当提高蚕种价格,提高蚕种场积极性。长期看,根据蚕茧价格的恰当比率确定蚕种基准价,如三斤普通茧价为一张杂交蚕种价格,并允许不同季节、不同品种的价格在规定的上下限内浮动。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督
做好《蚕种生产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和执行工作。要严格实行蚕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及时年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整改,甚至取消其资格;对重要质量指标实行统一检验,保证蚕种质量。蚕种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完善质检办法,努力根据质量检验指标的高低,划定蚕种等级,实行优胜劣汰,优质优价,劣质劣价。
(四)增加政策扶持,改善生产条件
我省蚕种场大部分生产设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的,设施陈旧、设备简陋。由于体制变动,几乎没有得到过财政的支持来进行改善。蚕种企业改制,自身缺乏改善基础设施的能力,随着生产成本的提高,企业效益逐步下降甚至亏损,因此,我省蚕种业基本靠“吃老本”维持生存。希望政府今后重点扶持1-2个原种生产基地,8-10个一代杂交种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尤其要对规模化、一体化、质量安全程度高的蚕种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力争早日将蚕种生产纳入国家良种补贴。针对当前微粒子病等蚕桑病虫害日趋严重的形势,争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防控研究。
(五)加大科技投入,推行标准化蚕种生产基地建设
完善标准体系、规范生产技术,促进我省蚕种标准化、品种品牌化建设,提高蚕种质量。在全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经营水平较好、自身条件优质的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单位,通过种子种苗项目,开展标准化蚕种生产基地建设,使基地蚕种达到全省需种量的70%以上,鼓励蚕种场积极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真正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研创新体系,研发出高产、优质、好养的蚕种。
(六)创立蚕种余缺调节制度,科学调控市场供求
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由于它的提前生产、不可替代等因素,一旦发生蚕儿中毒、茧价上涨等情况,蚕农无法补养,损失无法补救。应由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原种和一代杂交种储备制度。蚕种生产经营中,技术要求高,受控因素多,供求关系易受主客观原因影响而导致失衡,各级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专家与学者科学预测蚕种需求量,及时发布蚕种市场情况,如蚕品种、数量、价格、余缺情况,指导蚕种场合理安排蚕种生产、销售计划,努力实现各年的蚕种供求平衡。省内区域间余缺调制应通过省蚕种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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